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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生效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有审判员移送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应持申请执行书、法律文书原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相关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复印件。到执行局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管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问属于,由被执行人住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