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不能的内涵与种类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洁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二、“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三、典型案例评析
吉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林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吉林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林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化工公司应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输款286780元以及逾期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吉林市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化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化工公司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员实地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吉林经济开发区昆仑街西侧发现有处房产登记在化工公司名下,经调取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发现该处房产已被抵押,询问公司负责人,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负责人表示“今年2月份开始处于停业状态,涉及到刑事纠纷,以前和其他公司签署的以租代购协议已经解除,收回了公司的场地,一直到现在未经营,工作人员全部辞职。公司财产方面化工设备与原材料是其他公司的,办公楼属于抵押状态。”因化工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化工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公司于今年2月份全面停产,事实上目前已经不具备履行债务的可能。案件具体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答疑,告知案件办理过程,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不能”的事实和法理依据,做好“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概念区分,消除了部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误解,达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5 15: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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