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三)委托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提交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五)提交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人及其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六)提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七)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根据我院书面告知在五日内补充材料。
(八)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我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九)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我院将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3 13: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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