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5日,于某通过丰巢微信小程序下单,将价值6,200元的吊坠饰品邮寄给广州的吴先生,于某线上支付邮费13元。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顺丰吉林分公司称)快递员上门取件。7月7日物流信息不再更新,于某与顺丰吉林分公司核实,发现快递已丢失。于某向顺丰吉林分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后,顺丰吉林分公司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顺丰吉林分公司赔偿丢失快件给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6,216元及违约金1,240元,共计7,456元;2.顺丰吉林分公司将于某从丰巢小程序黑名单中移出。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在微信小程序上办理邮寄业务时未履行托运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于某作为托运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本院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对货物丢失原因力的大小,酌定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顺丰吉林分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顺丰吉林分公司赔偿于某货物损失4,9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于某在微信小程序办理邮寄业务时弹窗所展示的《顺丰寄件服务协议》为顺丰吉林分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于某协商的格式条款。对于该协议中的保价条款,顺丰吉林分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而于某在进行邮寄操作过程中,仅需在邮寄货物页面上选择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丰巢寄件服务协议》和《顺丰寄件服务协议》”字样即可,协议内容并非必须阅读项目,该项条款也未以合理的方式对托运人进行提示,使于某没有注意或理解该条款,故《顺丰寄件服务协议》中的2.1.1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快递业成为网络经济的重要支撑,越来越多的用户更乐于使用电子平台进行寄、收件,快递服务更加便利、快捷。本案例适应了快递行业新发展,并在新业态出现情况下通过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对快递行业中存在的验视制度、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保价条款的效力以及寄件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司法实践中纠纷多发的领域对权利义务边界重新界定,有利于促进快递行业规范并改进其服务模式,维护快递运输服务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使快递行业更加安全高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