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服务审判中的作用及前景研究
论文提要:
本文从人工智能的概念、人工智能与法院审判的结合,具体体现在服务于民事案件中的立案阶段管辖权的判断、诉前调解应用、诉前保全的审查、案由准确确定;审理阶段诉中调解、诉讼保全、回避和鉴定申请的审查、诉讼证据归类和有用证据的提示和筛查庭审调查中的问题和重点;裁判阶段证据认证、法律适用、诉请的支持和驳回;执行阶段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等。服务于刑事案件中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庭审调查、罪与非罪的判断、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的事实条件,准确适用主刑和附加刑、是否可适用缓刑等;服务于行政案件中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上述这些都是人工智能大有可为的领域,它能够简单、直观地提出处理意见,供办案人参考和借鉴。
本文共9717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一、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不只是停留在计算机对法学知识和裁判文书的机械录入和简单对比,它之所以能够称之为人工智能,就要运用逻辑思维对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性质加以判断,从而准确固定法律事实,并结合庭审活动等最大化地还原客观事实,对审判活动真正起到提示、指引和帮助作用。引导审判员正确完成对案件的审理。
二、人工智能系统能够根据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提示审判员是否应当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做哪些庭前准备工作确保庭审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三、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还应与其他已经实用的技术相结合以更好地作用于审判。通过庭审情况,迅速提炼出争议焦点,需要重点查明的案件事实,提醒审判员对重点问题的发问。
四、人工智能能够运用海量的判决案例对同类相近事实的案件作出适用法律的处理意见,并对此种处理结果的上诉、抗诉、申诉、可执行等情况评估,引导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最大化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出现。
以下正文:
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同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周强院长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提出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 2016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指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并将电子诉讼占比作为5个信息服务指标之一,全国法院电子诉讼占比要在2020年超过15%。
随着最高院下达关于智慧法院建设的要求,吉林省各市共5个铁路运输法院积极配合组织工作。先后完成电子智慧法院建设,于2016年起逐渐开始网上庭审直播,共有14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采取直播的形式。其中民事案件共有2件,刑事案件共有12件。
从数据上来看庭审直播的案件并没有达到或者已经达到100%直播、录播的形式,由于各基层铁路法院对智慧法院的建设较晚,并且司法改革后案件明显减少,同时也缺少一定的相关经验,各个基层院正在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也在逐步努力摸索完善智慧法院建设。积极努力做到真正的司法公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司法服务。通过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积极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智慧法院就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建设“智慧法院”已经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17年5月11日,最高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第四次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 智慧法院建设要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为目标,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实现人民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
要准确把握智慧法院与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关系,深刻认识到信息化是人民法院组织、管理和建设的运行载体,智慧法院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形态,积极促进人民法院工作在智慧法院体系内智能运行、健康发展。
要准确把握智慧法院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特征,以是否达到“全业务、全流程、全方位”作为评价智慧法院的基本标准和主要依据。
智慧法院体现出的网络化使全国法院“一张网”,全业务网上办理,其中包括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法治宣传、司法服务、审判执行、审判管理、纪检监察等等都可以一键式查询。全国3520个法院、9238个人民法庭和 39个海事派出法庭全部接入法院专网,全国法院干警可以在“一张网”上办案、办公、学习、交流,为实现法院内部业务网上办理创造了条件。
在 “一张网”基础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建成覆盖全国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实质性进展。
中国各级法院还依托“一张网”建成2万余个科技法庭,实现远程举证作证、庭审音视频信息记录、远程审判等功能。
智慧法院的阳光化建成了司法公开四大平台。从立案到庭审再到执行全面司法在阳光下公开,包括听证、文书、审务等内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并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案件进展各环节信息,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庭审过程、裁判结果、执行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阳光司法”进程,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智慧法院的智能化建成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从法官到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政务部门都可以在电子法院一键式了解。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建成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每5分钟自动更新一次全国法院收结案数据,日均汇聚 5至6万件案件数据,目前已经汇集1亿多件案件信息,平台可以提供任意法院、任意时间、任意类型案件的新收、旧存、已结、未结实时数据,为司法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司法大数据服务,为法官提供类案参考和量刑规范化支持,以及相关案例推荐、关联案件分析等大数据智能应用服务。
智慧法院的形成实现了司法改革+信息化的里程碑似的进步。
智慧法院的建设大大的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信息化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成诉讼服务中心、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等,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努力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律师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探索建设电子法院和网络法庭,为当事人、律师和法官提供全天时、跨地域线上服务,实现网上异地立案、证据网络交换、异地网上庭审,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还建成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拉近最高法院与申诉人、信访人之间的距离,畅通申诉、信访渠道。
智慧法院的建成具有无线的发展空间与远景。
当今能够标志着计算机科技高速发展的突飞猛进的,无疑是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发展,它逐渐渗透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传统观念带来巨大的冲击。而人工智能对我们司法审判工作的影响和意义也越来越深远。从前期的海量裁判文书的录入、归类识别和向客户的目的需求进行推介,到电子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对诉讼行为的记录、监督和提醒,到智慧法庭建设和运用,乃至在相类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统一化裁判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虽说尚处起步阶段,但其不可阻挡的趋势和蓬勃发展的前景已渐次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为我们勾勒出一幅绚丽的智能化办案画卷。
人工智能的定义有很多种,笔者简而化之地赞同功能性定义,即它能为我们做什么,更准确地说它能够为我们审判工作提供什么服务,以提高我们审判效率。目前随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法院业务应用系统运行已逾两年,立案登记、网上送达、网上提交证据和证据交换、网上调解、网上开庭、异地视频做证,这些功能都已经实践并积累了相当经验;智能化法庭建设中的语音转换功能和制度、海量裁判文书分析助力同案同判等,都已经进入应用阶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我认为无论从弱人工智能(1)的应用开发,还是强人工智能(2)的前景展望,二者对审判服务都还具有更大的应用空间。本文重点以民事审判为例,兼以其它诉讼为辅,来阐述审判工作对的人工智能的深层次需求。
一、从弱人工智能方面,在事先输入相应程序后,让智慧法院系统与法官实际操作对比,还可做以下尝试。
(一)在立案方面的工作。目前数字化法院系统还只是开发了提交诉状、主体资料、证据等符合起诉要件的材料等网上的立案工作,当事人与法院进行电子化事务性诉讼活动的基础功能。除以上已有功能外,还应为办案人提供以下帮助。
1.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具体要能够自动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即原告提供的起诉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名称、字号及其如何准确列明,原告或被告在起诉的法院辖区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被告与原告诉求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否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以确定当事人的人数,避免遗漏;是否属于集团诉讼;起诉案件是否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判断,有效减少管辖权异议率和案件移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