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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第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此前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批复》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规定》,指定管辖案件范围:吉林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吉林市各区(具体包括吉林市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环境资源类民事诉讼案件,以吉林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上述一审案件的上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应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指定管辖案件类型

(一)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案件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二)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8.供用电合同纠纷; 9.供用水合同纠纷; 10.供用气合同纠纷;11.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三)行政诉讼案件

  1.市直各行政机关具体指:单位名称为吉林市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包括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各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单位名称为吉林市各辖区(县级市)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2.以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既包括直接以市直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也包括市直机关作为复议机关一并作被告的案件。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2019年4月1日起,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审理上述指定管辖案件。

(二)2019年4月1日起,吉林市各区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上述指定管辖案件。2019年4月1日前,针对指定管辖案件吉林市各区基层人民法院巳经立案的,仍由已立案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对一审案件不服,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

(三)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原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省法院指定,自2022年9月26日起,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吉林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所辖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