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批复》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规定》,我院开始受理吉林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在我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同时,为吉林市法治政府建设也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总结如下:
一、具体内容
1.针对个案不同特点,发送行政审判司法建议。
(1)在审理赵洪刚认为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工伤保险给付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后,将工伤保险待遇直接发放给用人单位,且未将核定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情形。本院认为,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而非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对象应是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而非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将工伤保险待遇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有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明确授权。社保机构在发放相关待遇前也应充分告知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审核的待遇等级、明细等相关影响其实体权利的信息及对审核不服可以采取的相关救济途径。为此,本院建议非经工伤职工授权,不应将工伤保险待遇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情况及不服审核的相关救济权利及途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2)本院在审理多起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为被告的不履行工伤保险给付法定职责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存在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第四十九条拒绝核定支付工伤职工可获得双倍赔偿的项目情形。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的“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职工因第三人造成工伤,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所依据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相冲突,在适用时应予斟酌。为此,本院建议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工伤职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应及时依法审核支付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本院在审理多起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三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均未出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已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法治政府创建指标,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本院建议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在以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尤其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这四类案件,负责人出庭率应达到100%。
2.归纳类型案件审理情况,召开行政审判座谈会。
(1)2019年10月30日,我院与市司法局就行政诉讼相关工作召开座谈会,张建国院长、尚立福副院长与市司法局周鑫副局长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张建国院长介绍我院扩大管辖后的受案范围,及目前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情况。并表示希望从三方面健全和吉林市司法局之间的多元化联动机制,一是联合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做到诉前调解、诉中化解、诉后和解,建立调解员名册,将退休法官、人民陪审员、律师等纳入调解员的行列;二是发挥司法局内部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参与诉讼;三是努力建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接的网络平台,争取做到资源互换、提高效率。我院作为受理行政诉讼的专门法院,与市司法局应当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增进沟通和协作的同时,交流争议案件的观点性看法,共同促进吉林市法治建设。此次座谈会对共同建设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与市司法局达成共识。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建设将会把行政争议在诉源化解,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真正的解决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纠纷。
(2)2019年12月12日,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管部门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高效衔接,我院与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召开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座谈会。首先介绍道路交通案件现状,我院今年受理的道路交通类案件共23件,占我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共189件)的12.17%。其中不予立案3件,立案20件。由周晓东副局长总结道路交通行政诉讼案件特点及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包括程序瑕疵、证据问题及行政机关负责出庭情况,并对具体问题提出建议:一是执法程序尚需完善,二是执法与普法相结合,三是加强证据收集力度,四是提高负责人对行政诉讼的重视。交管支队负责同志做了总结和表态发言,加强对每起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程序性规定,认真对待每次庭审应诉活动。
3.总结年度审判情况,发布行政案件白皮书。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推进我市法治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我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剖析,形成司法审查报告予公布。按照被诉行政机关将行政诉讼案件以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吉林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其他包括以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市林业局、吉林市信访局、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为被告的案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并总结败诉原因,提出具体建议。
二、提出建议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建议:①多措并举,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应当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既要注重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又要重视证据的实质审查,既要注重实体结果的正确性,又要重视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既要注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力求行政执法达到最佳效果;既要注重职权法定意识,审慎行使权力,又要重视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②压紧压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法治政府建设要取得实效,必须紧紧抓住领导颁布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这个“少数关键”,把督查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督查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解释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味着其愿意向社会公开宣布其代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诉讼权利和义务,并承担法律后果,显示出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态度,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带头学法、懂法、用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这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以及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极其明显的现实意义。③府院联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的新问题,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确保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共同的社会责任。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良性互动,相互理解、信任、支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下的各方联动,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整体合力,共同完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健全法院与机关之间的多元化联动机制,一是联合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做到诉前调解、诉中化解、诉后和解,建立调解员名册,将退休法官、人民陪审员、律师等纳入调解员的行列;二是发挥司法局的内部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参与诉讼;三是努力建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接的网络平台,争取做到资源互换、提高效率。我院作为受理行政诉讼的专门法院,与市各机关应当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增进沟通和协作的同时,交流争议案件的观点性看法,共同促进吉林市法治建设。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31 17: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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