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1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理以吉林市直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393件,一审已结案件中,判决结案177件,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95件,裁定准予撤诉(含按撤诉处理)及调解89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行政案件涉及行政管理领域广泛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共涉及22个行政管理领域。分别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含社会保险)、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经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医保、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信访、公用事业管理、就业服务、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民政。以吉林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为被告的公安类案件共103件;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被告的案件共93件;以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案件50件;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为被告的案件50件;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为被告的案件共19件;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7件;以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被告的案件共11件;其他包括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为被告的案件8件,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件,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6件,吉林市农业农村局5件,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5件,吉林市信访局3件,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件,吉林市人民政府2件,吉林市林业局2件,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新村村民委员会、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吉林市船营区民政局、吉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均为1件。
(二)行政案件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相对集中
以吉林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为被告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合计占比87.3%。其中,涉及公安的职能主要为行政处罚;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职能主要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行政处罚;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主要为退休审批、工伤认定;涉及交通局的职能主要为行政处理;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能主要为责令限期拆除;涉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职责主要为养老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主要为行政处罚。
(三)行政案件涉及行政行为类型多样
393件案件中,按照诉讼案由分类:行政处罚案件115件,占全部案件的29.26%;行政确认案件56件,占全部案件的14.25%;行政处理案件43件,占全部案件的10.94%;行政登记案件36件,占全部案件的9.16%;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19件,占全部案件的4.83%;行政协议案件16件,占全部案件的4.07%;行政许可案件16件,占全部案件的4.07%;行政强制案件14件,占全部案件的3.56%;信息公开案件10件,占全部案件的2.54%;行政赔偿案件6件,占全部案件的1.53%;行政给付案件4件,占全部案件的1.02%;其他案件58件,占全部案件的14.76%。
(四)府院联动工作稳步推进
府院联动工作是行政审判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做好诉源治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也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为民的关键。吉林院多渠道深入推进府院联动制度,着重在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等方面,主动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以更加柔性方式缓和、减少诉讼程序和司法裁判的刚性冲击,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贡献法院司法力量。
1.积极组织行政机关开展座谈,联合化解纠纷。吉铁路运输法院在 2020 年与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府院联动机制备忘录,市供热办作为住建局内设机构与我院常态化府院联动。吉林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与吉林市供热办和供热公司召开三方联动座谈会,鉴于吉林市暂无清洁能源用热办理程序和减免的细化的法规,已向供热办提出建议,关于清洁能源用户减免程序问题已在供热办出台政策性文件的计划中。该项政策落实后不仅能够更加规范清洁能源用热减免程序,而且对于供热公司由于清洁能源用热产生的呆账问题,也能够指引企业有效清理。
2.善用司法建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有针对性地发送司法建议,以司法建议解决个案问题,以白皮书总结全年审判工作,通过创新使用判决前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处理行政争议,对诉讼中实质性化解行政案件有非常显著的效果。2021年至2022年上半年共计发送司法建议 8篇。发送司法建议的案件,均以当事人撤诉的方式结案,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显著。
3.主动邀请行政机关旁听庭审,整体提升行政机关执法
工作水平。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动 吉林省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意见》,针对典型案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让其可以更加直观地感受到行政案件的庭审环节和程序要求,清楚和了解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点,从而提升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切实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五)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情况。
判决177件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44件,占判决案件的24.86%。其中,吉林市交通运输局败诉24件(为系列案件),败诉率48.00%;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败诉2件,败诉率40%;吉林市农业农村局败诉2件,败诉率40.00%;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败诉3件,败诉率27.27%;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败诉2件,败诉率25.00%;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败诉1件,败诉率16.67%;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败诉8件,败诉率8.60%;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败诉1件,败诉率2.00%;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败诉1件,败诉率0.97%。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据意识有待提高
认定事实清楚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证据意识淡薄,未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职责,认定事实不全面,主要证据不完整,不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导致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败诉的案件共2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0.45%。如在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件中,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第三人办理了“无籍房”产权登记,而认定“无籍房”并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是房屋所有权无争议,且无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而经过庭审查明事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对案涉房屋所有权明显存在争议,被告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主要证据不足,直接导致案件败诉。
(二)准确适用法律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行政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众多,适用法律一直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难点。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败诉的案件共计2件。从审理案件看,部分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准确、制式文书未及时引用最新规定、未严格按照法条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的施行和职能的调整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切实提升法律适用能力。
(三)部分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能够做到依法履职尽责,但仍有少数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瑕疵。因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及时、不全面导致败诉的案件34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77.27%,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未按行政协议约定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相对人向法院起诉;个别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虽不属于该行政机关法定权限范围内,但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以帮助行政相对人寻求其他救济等情形。如在交通运输局24个案件的系列案中,原告系出租车司机向被告申请的事项是要求出租车公司返还费用,均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产生的民事争议,均与被告法定职权不匹配,且该事实清楚、直观,已然达到了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程度,但考虑到,即使原告的申请事项明显不属于被告权限范围,从法治政府的普遍要求上看,不应过分要求行政相对人明晰各个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于原告的申请,被告仍然应当及时给予答复,以帮助其有效寻求救济。
(三)程序法定意识需进一步加强
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针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要判决撤销;程序轻微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行使职权。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败诉的案件共计6件。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程序违法尤其是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况仍然存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尤为明显。部分行政处罚案件的前置程序简化,没有为行政相对人应有的权利行使期间;部分案件没有依申请或者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超过了法定期限;部分行政许可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不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有违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程序不具备合法性,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个别案件仍存在一人办案、一人取证、一人询问等问题。
(四)行政机关应诉能力仍需提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举证质证,是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应诉行为,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目前,铁路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虽有好转,但仍然存在以开会、不在单位等原因为由不出庭的情况,且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仍存在“出庭不出声”,不发表意见、不参与协调化解、未发挥应有作用的情况。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1日本院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共15件,出庭11件。出庭率73%。未发出出庭通知但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案件3件。虽超过70%,但仍有4件应出庭未出庭案件。部分工作人员也存在出庭不出声的情形,庭审主要由律师进行质证、答辩。部分工作人员庭前准备不充分,针对多份证据不能分组出示证据,也不能准确说明证明问题,部分遗漏证据庭后提交;针对法官询问,无法及时准确应答。
(五)府院联动工作需进一步深入开展
省政府、省高院、省司法厅针对府院联动工作先后印发了多份文件及专题会议纪要,对府院联动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铁路法院与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共同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推进诉源治理、规范协调化解工作流程、开展联合调研,定期通报重点工作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推进“府院联动”工作走深走实
吉铁法院要严格落实省政府、省高院2022年第二次府院联席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检察机关、各行政机关的沟通互动,深入推进府院联动工作。要加强前端治理,针对主要涉诉部门、败诉案件集中的行政管理领域开展专题调研、定期座谈、联合培训,从源头上减少和降低行政纠纷。要加强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了解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助力改革稳步推进。要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标准化建设,完善工作规程,规范化解流程,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取得更大进展。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结合铁路法院主要管辖市域范围内案件的特点,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要及时与地方综治中心、矛调中心对接,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二)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提出要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建议各部门切实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对标对表,按照指标体系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铁路法院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规划,进一步梳理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相关工作,并就有关情况定期通报,助力行政机关完成指标要求。
(三)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从数据指标看,目前各市直机关败诉率仍高于铁路法院平均水平。建议各市直机关强化证据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及时固定、全面审核证据,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避免一人调查询问等情形,确保程序正当。在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政务诚信,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将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针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避免同类案件再次败诉。要通过联合开展培训、定期旁听庭审、共同开展调研等方式主动对接,努力实现行政诉讼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行政诉讼败诉率平均值的目标要求。
(四)进一步提升诉讼参与水平
实质性审查终究是了解全部案情的最佳途径,在双方各执一词,对案件事实尚有争议的情况下,开庭查明事实后再选择适用调解或裁判才是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前提。根据个案类型、严格把握方向,在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利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达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效果。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进一步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实现应出庭案件全部出庭,如确实存在不能出庭应诉情况时,建议提前沟通,法院根据情况排期,而不是开庭时以开会为由不出庭。建议行政机关加强对出庭应诉人员业务培训和选聘律师的管理考核,常态化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庭审旁听活动,切实提高出庭应诉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基本素质,负责人出庭应诉重点不是“出庭”而是“应诉”,不能“只出人不出声”。庭前了解案件来源和主要争议,积极沟通协调;庭审中辩论、答辩、政策解释,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督促落实;判决生效后,及时协助履行判决,通过主动接受监督,共同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最大限度地集约行政、司法资源,通过开庭与出庭达到庭审事半功倍的效果。
附件:1.《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中涉行政审判有关指标
2.《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涉行政审判有关指标
3.吉林铁路法院相关指标数据
附件1: 《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中涉行政审判有关指标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行政审判相关工作及相关司法统计数据指标 | |
一、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 | 2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全部取消。不存在违法设立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或者许可事项。做好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 | 行政许可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其中因超越职权败诉案件数量。 |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3 | 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做到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14 | 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举措,不存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中,涉及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15 | 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全面、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 涉及市场主体行政强制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16 |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存在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的情形。 | 行政协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17 | 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1.行政补偿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2.行政机关解除、变更行政协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18 | 不存在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活动的行为。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 涉及市场主体案件数量、种类及其败诉情况。 | ||
7.强化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 | 22 | 全面落实地方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没有发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没有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生态环境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其中包括涉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 | 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 29 |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数量及败诉情况。 |
30 | 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 |||
三、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 2.公众参与。 | 40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全面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 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利益、群体性)案件数量及败诉情况。 |
3.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 41 | 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明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 ||
42 |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 |||
4.合法性审查。 | 43 | 重大行政决策全部经合法性审查,不存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情形;没有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的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5.集体讨论决定。 | 45 | 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达到100%。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 ||
46 | 行政首长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 | |||
6.强化决策规范化建设。 | 47 |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 ||
48 | 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 |||
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55 |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 因程序违法判决败诉案件数量。 |
4.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62 |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100%。 | 重大执法决定(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社会影响、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63 | 行政执法机关均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 |||
64 |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机关的统一要求,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 | |||
6. 健全 行政 执法 人员 管理 制度,加强 行政 执法 保障。 | 68 |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均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着装管理规范。 | 法院参与行政机关人员培训次数及培训人数。 | |
五、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 | 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 73 |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行政诉讼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行政诉讼败诉率平均值。 | 1.行政机关干预立案情况。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未出庭反馈情况。3.行政机关败诉情况。 |
74 | 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100%。 | 1.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数量。2.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数量及行政机关反馈情况。 | ||
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83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的发生率在5%以下。 |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六、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 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 84 | 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 1.行政机关参与诉前调解案件情况。2.涉及行政裁决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3.涉及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复议机关一并做被告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4.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情况。 |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91 |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遍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 | 行政机关旁听庭审有关情况。 |
附件2: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涉行政审判有关指标 | |||
一级指标 | 具体内容 | 行政审判相关工作及相关司法统计数据指标 | |
(十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 1 |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 |
2 |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 | 涉行政许可案件数 | |
3 |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 | 涉重大决策案件数 | |
4 |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 | 涉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案件数 | |
5 |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 | 涉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案件数 | |
6 |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涉及程序违法案件数,尤其是程序中涉及“三项制度”落实的案件数 | |
7 | 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 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数;其他涉及群众切实利益案件数 | |
9 | 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 | 法院参与培训情况;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数及败诉数 | |
10 | 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 | 涉非强制手段案件数,尤其是裁驳案件及诉前分流案件相关情况) | |
11 | 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 与联合调研工作、与案例发布工作相衔接 | |
12 | 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加强行政审判与政府新型监管方式对接 | |
13 | 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 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案件数 | |
14 | 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涉及不正当竞争行政案件数 | |
15 |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 涉及违法摊派、违规检查案件数 | |
16 |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 | 涉及行政协议案件数及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 | |
注:加黑部分为新体现的行政审判工作。 |
附件:3 | ||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相关指标数据 | ||
序号 | 涉行政审判有关指标 | 吉林铁路法院 |
1 | 行政许可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其中因超越职权败诉案件数量。 | 16件,3件败诉 |
2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19件,无败诉 |
3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中,涉及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0件 |
4 | 涉及市场主体行政强制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0件 |
5 | 行政协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16件,6件败诉 |
6 | 1.行政补偿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2.行政机关解除、变更行政协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1.3件 0件败诉 2.0件 |
7 | 涉及市场主体案件数量、种类及其败诉情况。 | 45件,4件败诉 |
8 | 生态环境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其中包括涉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2件,无败诉 |
9 |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数量及败诉情况。 | 0件 |
10 | 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利益、群体性)案件数量及败诉情况。 | 0件 |
11 | 因程序违法判决败诉案件数量。 | 6件 |
12 | 重大执法决定(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社会影响、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利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0件 |
13 | 法院参与行政机关人员培训次数及培训人数。 | 2次 50人 |
14 | 1.行政机关干预立案情况。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未出庭反馈情况。3.行政机关败诉情况。 | 1.0件 2.11件 4件 3.44件 |
15 | 1.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数量。2.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数量及行政机关反馈情况。 | 1.0件 2.发出8件 反馈8件 |
16 |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6件0件败诉 |
17 | 1.行政机关参与诉前调解案件情况。2.涉及行政裁决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3.涉及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复议机关一并做被告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4.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情况。 | 1.25件 2.3件 3.37件 10件败诉 4 .89件 |
18 | 行政机关旁听庭审有关情况。 | 8件 |
19 |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 | 0件 |
20 | 涉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案件数。 | 40件 |
21 | 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数;其他涉及群众切实利益案件数。 | 24件 |
22 | 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数及败诉数。 | 9件 |
23 | 涉非强制手段案件数。 | 0件 |
24 | 与联合调研工作、与案例发布工作相衔接。 | 1次 |
25 | 加强行政审判与政府新型监管方式对接。 | 2次 |
26 | 涉及违法摊派、违规检查案件数。 | 0件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4 13: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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