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铁路两级法院共审理以吉林市直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476件,其中一审案件358件,二审案件118件,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8%。一审已结案件中,判决结案144件,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103件,裁定准予撤诉(含按撤诉处理)及调解110件,裁定移送管辖1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行政案件涉及行政管理领域广泛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共涉及17个行政管理领域。分别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含社会保险)、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医保、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信访、国有资产管理、教育、民政。其中前12个行政管理领域均有实体判决案件。后5个行政管理领域仅有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准予撤诉案件。
(二)行政案件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相对集中
17个行政管理领域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保、交通运输7个行政管理领域占案件总数的84.6%。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类案件主要涉及工伤认定、特殊工种行政确认、退休审批3项职能。自然资源类案件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规划、不履行法定职责5项职能。公安类案件主要涉及治安行政处罚、道路交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行政许可3项职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要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房屋征收行政协议2项职能。市场监督管理案件主要涉及市场主体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药品行政处罚、盐业行政处罚4项职能。医保案件主要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医疗保险待遇行政给付2项职能。交通运输主要涉及不履行法定职责1项职能。
(三)行政案件涉及行政行为类型多样
实体判决案件共涉及12个行为类型,分别为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协议、行政奖励、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其中,行政处罚类案件与行政确认类案件、行政登记类案件最多,分别为111件、33件、32件,三者之和占判决案件总数的49.2%。行政审批、行政给付均在20件左右,两者之和占判决案件总数的9.8%。信息公开、行政协议均在10件左右,两者之和占判决案件总数的5.6%。
(四)府院联动工作稳步推进
2020年4月,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与各市直机关召开了府院联席会议,挂牌成立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制定《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为铁路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互动打下了良好基础。先后与吉林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涉诉机关召开座谈会、联合普法二十余次,通报工作情况,签署备忘录,协调化解重大疑难案件。针对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切实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与吉林中院联合发布司法审查报告,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送个案司法建议20篇,向人社局发送专项司法建议1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共诉前分流案件194件,协调化解案件165件,协调化解率为85%。
(五)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
按照《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的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共涉及104项指标。经铁路法院调研梳理,104项指标中,28项指标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相关,共涉及人民法院25项行政审判工作及司法统计数据。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涉及的五项核心指标。分别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司法建议回复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信息公开案件败诉率、行政机关败诉率。从铁路法院案件审理情况看,市直各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65件,出庭应诉率为72.2%;司法建议回复率为100%,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为97.2%,信息公开案件败诉率为22.2%,两级法院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46件,败诉率为9.7%。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据意识有待提高
认定事实清楚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搜集、综合评判和审慎审查,导致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吉林铁路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败诉的案件共13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28.26%。如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认定行政相对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给予行政处罚,但经过庭审查明事实,案涉房屋系开放的经营性场所,公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直接导致案件败诉。
(二)准确适用法律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行政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众多,适用法律一直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难点。从铁路两级法院审理案件看,部分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准确、制式文书未及时引用最新规定、未严格按照法条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以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先后颁布施行;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各部门先后推行,新法的施行和职能的调整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切实提升法律适用能力。吉林铁路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败诉的案件共计33件,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系列案件中,交通局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导致案件败诉。
(三)程序法定意识需进一步加强
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针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要判决撤销;程序轻微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行使职权。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程序违法尤其是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况仍然存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尤为明显。部分行政处罚案件的前置程序简化,没有为行政相对人应有的权利行使期间;部分案件没有依申请或者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超过了法定期限;个别案件仍存在一人办案、一人取证、一人询问等问题。
(四)行政机关应诉能力仍需提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举证质证,是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应诉行为,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目前,铁路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虽有好转,但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仍存在“出庭不出声”,不发表意见、不参与协调化解、未发挥应有作用的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也存在出庭不出声的情形,庭审主要由律师进行质证、答辩。部分工作人员庭前准备不充分,针对多份证据不能分组出示证据,也不能准确说明证明问题;针对法官询问,无法及时准确应答。个别案件中,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的现象仍然存在。
(五)府院联动工作需进一步深入开展
去年以来,省政府、省高院、省司法厅针对府院联动工作先后印发了多份文件及专题会议纪要,对府院联动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铁路法院与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共同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推进诉源治理、规范协调化解工作流程、开展联合调研,定期通报重点工作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推进“府院联动”工作走深走实
铁路两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省政府、省高院2021年第一次府院联席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检察机关、各行政机关的沟通互动,深入推进府院联动工作。要加强前端治理,针对主要涉诉部门、败诉案件集中的行政管理领域开展专题调研、定期座谈、联合培训,从源头上减少和降低行政纠纷。要加强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了解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助力改革稳步推进。要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标准化建设,完善工作规程,规范化解流程,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取得更大进展。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结合铁路法院主要管辖市域范围内案件的特点,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要及时与地方综治中心、矛调中心对接,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二)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提出要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建议各部门切实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对标对表,按照指标体系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铁路法院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规划,进一步梳理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相关工作,待最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出台,铁路法院将跟进梳理完善,并就有关情况定期通报,助力行政机关完成指标要求。
(三)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从数据指标看,目前各市直机关败诉率仍高于铁路法院平均水平。建议各市直机关强化证据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及时固定、全面审核证据,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避免一人调查询问等情形,确保程序正当。在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政务诚信,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将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针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避免同类案件再次败诉。要通过联合开展培训、定期旁听庭审、共同开展调研等方式主动对接,努力实现行政诉讼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行政诉讼败诉率平均值的目标要求。
(四)进一步提升诉讼参与水平
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进一步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的贯彻落实,实现应出庭案件100%出庭。要进一步提升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庭审前,要充分了解案情,积极沟通协调;庭审中,要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判决生效后,要协助及时履行判决,通过主动接受监督,共同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建议加强对出庭应诉人员业务培训和选聘律师的管理考核,常态化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庭审旁听活动,切实提高出庭应诉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基本素质,确保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证据、举证质证,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
附件:1.《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中涉行政审判有关指标
2.《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涉行政审判有关指标
3.吉林铁路法院相关指标数据
附件1: 《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中涉行政审判有关指标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行政审判相关工作及相关司法统计数据指标 | |
一、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 | 2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全部取消。不存在违法设立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或者许可事项。做好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 | 行政许可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其中因超越职权败诉案件数量。 |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3 | 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做到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14 | 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举措,不存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中,涉及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15 | 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全面、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 涉及市场主体行政强制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16 |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存在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的情形。 | 行政协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17 | 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1.行政补偿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2.行政机关解除、变更行政协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18 | 不存在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活动的行为。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 涉及市场主体案件数量、种类及其败诉情况。 | ||
7.强化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 | 22 | 全面落实地方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没有发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没有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生态环境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其中包括涉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 | 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 29 |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数量及败诉情况。 |
30 | 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 |||
三、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 2.公众参与。 | 40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全面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 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利益、群体性)案件数量及败诉情况。 |
3.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 41 | 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明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 ||
42 |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 |||
4.合法性审查。 | 43 | 重大行政决策全部经合法性审查,不存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情形;没有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的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5.集体讨论决定。 | 45 | 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达到100%。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 ||
46 | 行政首长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 | |||
6.强化决策规范化建设。 | 47 |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 ||
48 | 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 |||
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55 |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 因程序违法判决败诉案件数量。 |
4.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62 |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100%。 | 重大执法决定(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社会影响、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63 | 行政执法机关均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 |||
64 |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机关的统一要求,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 | |||
6. 健全 行政 执法 人员 管理 制度,加强 行政 执法 保障。 | 68 |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均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着装管理规范。 | 法院参与行政机关人员培训次数及培训人数。 | |
五、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 | 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 73 |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行政诉讼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行政诉讼败诉率平均值。 | 1.行政机关干预立案情况。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未出庭反馈情况。3.行政机关败诉情况。 |
74 | 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100%。 | 1.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数量。2.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数量及行政机关反馈情况。 | ||
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83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的发生率在5%以下。 |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
六、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 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 84 | 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 1.行政机关参与诉前调解案件情况。2.涉及行政裁决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3.涉及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复议机关一并做被告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4.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情况。 |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91 |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遍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 | 行政机关旁听庭审有关情况。 |
附件2: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涉行政审判有关指标 | |||
一级指标 | 具体内容 | 行政审判相关工作及相关司法统计数据指标 | |
(十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 1 |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 |
2 |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 | 涉行政许可案件数 | |
3 |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 | 涉重大决策案件数 | |
4 |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 | 涉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案件数 | |
5 |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 | 涉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案件数 | |
6 |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涉及程序违法案件数,尤其是程序中涉及“三项制度”落实的案件数 | |
7 | 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 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数;其他涉及群众切实利益案件数 | |
9 | 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 | 法院参与培训情况;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数及败诉数 | |
10 | 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 | 涉非强制手段案件数,尤其是裁驳案件及诉前分流案件相关情况) | |
11 | 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 与联合调研工作、与案例发布工作相衔接 | |
12 | 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加强行政审判与政府新型监管方式对接 | |
13 | 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 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案件数 | |
14 | 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涉及不正当竞争行政案件数 | |
15 |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 涉及违法摊派、违规检查案件数 | |
16 |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 | 涉及行政协议案件数及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 | |
注:加黑部分为新体现的行政审判工作。 |
附件:3 | ||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相关指标数据 | ||
序号 | 涉行政审判有关指标 | 吉林铁路法院 |
1 | 行政许可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其中因超越职权败诉案件数量。 | 5件,无败诉 |
2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6件,1件败诉 |
3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中,涉及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1件 |
4 | 涉及市场主体行政强制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0件 |
5 | 行政协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14件,4件败诉 |
6 | 1.行政补偿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2.行政机关解除、变更行政协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1.1件 0件败诉 2.0件 |
7 | 涉及市场主体案件数量、种类及其败诉情况。 | 39件,4件败诉 |
8 | 生态环境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其中包括涉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1件 |
9 |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数量及败诉情况。 | 0件 |
10 | 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利益、群体性)案件数量及败诉情况。 | 0件 |
11 | 因程序违法判决败诉案件数量。 | 0件 |
12 | 重大执法决定(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社会影响、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利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0件 |
13 | 法院参与行政机关人员培训次数及培训人数。 | 2次 50人 |
14 | 1.行政机关干预立案情况。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未出庭反馈情况。3.行政机关败诉情况。 | 1.0件 2.65件 1件 3.46件 |
15 | 1.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数量。2.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数量及行政机关反馈情况。 | 1.3件 2.发出21件 反馈21件 |
16 |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 | 9件 2件败诉 |
17 | 1.行政机关参与诉前调解案件情况。2.涉及行政裁决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3.涉及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复议机关一并做被告案件数量及其败诉情况。4.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情况。 | 1.12件 2.0件 3.34件 10件败诉 4 .91件 |
18 | 行政机关旁听庭审有关情况。 | 6件 |
19 |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 | 0件 |
20 | 涉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案件数。 | 36件 |
21 | 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数;其他涉及群众切实利益案件数。 | 23件 |
22 | 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数及败诉数。 | 8件 |
23 | 涉非强制手段案件数。 | 0件 |
24 | 与联合调研工作、与案例发布工作相衔接。 | 1次 |
25 | 加强行政审判与政府新型监管方式对接。 | 1次 |
26 | 涉及违法摊派、违规检查案件数。 | 0件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0 09: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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