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作用,进一步提升案件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及《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专业法官会议是为合议庭理解和适用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分析疑难案件、讨论法律适用等与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本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刑事、民事、执行等专业法官会议。各专业或者关联专业领域的案件可以提交相应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三条专业法官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为合议庭提供处理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咨询意见;
(三)为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提供分析咨询意见。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下列案件:
(一)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合议庭拟维持原判的案件;
(二)案件法律适用认识不统一或者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
(三)审判长是合议庭少数意见的案件;
(四)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五)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疑难、复杂、重大或新类型案件;
(七)具有其他分管院领导、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情形的。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院领导、相应审判领域的庭长、副庭长、资深员额法官组成。
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资深员额法官应当具有多年审判工作经历并办理多起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具体人员由分管业务部门的院领导推荐或者由各业务庭室推荐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审判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专业法官会议设会务秘书一人,由审判管理室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担任,负责会议联系、会议记录整理、归档等日常事务。
各业务庭室应当在本部门审判辅助人员中指定一人负责本部门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的相关工作。
合议庭书记员负责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的记录,会议结束后,将会议记录备份会务秘书统一保存、归档。
第七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应当由审判长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向会务秘书提出申请。会务秘书报院长批准后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应由法官会议成员5人以上参加。
专业法官会议由提交讨论案件的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院领导主持或授权庭长主持召开。
提交讨论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者提交讨论事项的承办人应当参加会议,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通知与讨论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八条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加对有关案件的讨论研究。
第九条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由承办人于会议召开3日前向会务秘书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明确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主要事项、争议焦点、分歧意见及理由、法律适用、指导性或者参考性案例等。
专业法官会议秘书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1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等材料发送给拟参加会议的专业法官,并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应当由案件承办人简要介绍争议焦点、分歧意见及理由、需要研究的事项,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补充。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听取汇报后可以提问并发表意见。
会议充分研究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归纳总结会议研究意见,根据需要归纳会议形成的主要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经复议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该意见即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与合议庭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审判长应召集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向分管院领导说明理由,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一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意见。
第十三条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情况应当全程记录,形成会议记录,经会议参加人审阅并签字确认后归入案件副卷存档。
第十四条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资料、会议研究内容、讨论意见等情况。
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负责指导相关专业法官会议的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