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院庭长的审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称的院庭长是指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等其他院级领导)、庭长、副庭长(含其他部门领导)。
第三条 院庭长在履行正常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以及行政管理等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审判职责,积极承办或者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第四条 院庭长一般应当重点办理下列案件:
(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的案件;
(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应当由院庭长承办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本院设定院庭长年度承办案件的具体数量指标。院长办案数量指标一般不少于本院员额法官办案指标数量的1/3。庭长办案指标数量严格按照各院司法改革方案中确定办案指标数量执行。
一人担任数个职务的,按照级别高的职务标准确定办案指标数量。
第六条 院长承办的案件由立案部门根据每位院长的专业背景、工作分工等情况统筹安排,但应当以本规定第因条列明的案件为主。
庭长承办的案件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策为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七条 院庭长承办案件可以随机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院长承办案件以随机组成合议庭为主,庭长承办案件以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为主。
第八条 院庭长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合议时院庭长作为案件承办人的先发言,不是案件承办人的最后发言。
第九条 院庭长审理案件应当全程参与阅卷、庭前会议、庭审(听证)、合议等,不得委托、指派其他人员完成上述工作,但依法可以由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完成的工作除外。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