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终结执行程序的滥用,杜绝消极执行和执行不作为现象,依据民诉法及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裁定书载明终结执行的事由和法律依据。
四、终结执行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五、执行法院在送达终结执行裁定书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裁定行为提出异议。
六、被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超过执行时效期间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以不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
七、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立“执恢”字案件。
八、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九、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时,适应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十、立、结案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 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方式。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09: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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